營建廢棄物再利用之道
- 佳吟 賴
- 1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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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陳文卿/台灣資源再生協會常務理事,再生綠建材產業推動聯盟召集人

依現行法規,營建產業產生的廢棄物包括營建剩餘土石方、營建混合物等。前者又區分B1~B7等類別,拿來填方或篩分後回收再利用基本上都沒問題。而後者則又包括磚塊、混凝土塊,以及混合金屬、玻璃等廢棄物。法規定義很清楚,問題出在分類得太細了,業者搞不清楚,就不容易確實依法處理,而且往往是剩餘土石方也混入一些雜七雜八的東西,以致無法直接再利用。
一般而言,工廠產生的廢棄物之種類性質、數量都較固定,申報管理以及稽查都有跡可循。而且再利用機構也很明確,市場機制基本上都很完備了。但營建工程包括拆除、開挖、興建等,大多非定期產生,各工地所產生的廢棄物也不同,而大大小小的土木包商也不容易納入管理。營建廢棄物中固然含有金屬、木材等可回收再利用的物質,但單項資源物數量有限,要一一挑出來太麻煩,分類回收的成本太高,且回收後不容易找到適當的去處也是大問題。業者的心態是省錢最重要,乾脆混雜在一起,找地方埋掉就眼不見為淨了。

所以根本解決之道是必須讓其有適當的去處。推動資源循環當然是最佳策略,但前提是要有足夠的經濟誘因。因此必須建置完整的循環經濟體系,可強制要求,或由政府補助經費在各土石方場設置分類前處理設施,或在全國北、中、南擇適當地點輔導業者設置大型的集中分類處理場,並與各縣市下游的土石方資源場、各類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機構結合。各工地產生的營建廢棄物一定要先做前處理,將可回收的資源物分離出來後,剩下的土石可作為再生粒料的來源以提供各公共工程使用,或破碎後作為生產各類再生綠建材的料源。
「廢」字是「發」上頭有個「广」。將「广」去掉才能大發。一大堆本來是有用的資源,但因參混少量的雜物,就連帶無法再利用,以致整堆都變成廢棄物了,所以普設分類處理場,將雜物剔除後,回復成有價值的資源,就可堂而皇之再利用而不必亂倒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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